四部门:七种性侵未成年人情形将从重处罚

2013年10月25日05:10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4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提高政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水平。

  为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健康、安全成长,免受违法犯罪侵害,意见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1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

  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

  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

  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

  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定罪

  特殊职责人员实施性侵以强奸罪定罪

  意见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指出:“实践中,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虽然比幼女的认知、判断能力有所增强,但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性侵害。”

  金钱引诱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

  意见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解读: 对于一些人以金钱财物作诱饵或者作为交换,对幼女进行奸淫的行为,周峰强调,不能以是否给付幼女金钱财物作为区分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

  严惩

  教室内强奸未成年人处10年以上刑罚

  意见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构成猥亵犯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的,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处罚

  解读:实践中,个别教师借职务之便,以辅导功课等名义,在教室内其他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利用课桌遮挡,对年幼学童进行猥亵,罪行令人发指。意见考虑校园的“涉众性”和“供多数人使用”的功能以及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明确规定,在校园或者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强奸。

  公务员性侵幼女加重处罚

  意见规定:七种从重处罚情节: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12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肖振猛指出,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更要从严惩处,这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上体现了从重处罚的要求,对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

  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意见规定: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对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视情宣告禁止令,禁止其接触未成年人。

  解读:“这既体现了对此类犯罪总体上依法严惩的指导思想,也有助于加强对性侵害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介绍,在性侵害犯罪方面实施禁止令制度实际上也是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是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考虑的。“一旦实施禁止令,犯罪分子就不能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和活动。”周峰说。

  ■焦点

  对不满12岁幼女予以绝对保护只要发生关系一律定为强奸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不要求采取强制手段实施。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毫无疑问,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但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以各种理由辩解系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给审查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一定困难。”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因此意见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予以定罪处罚。周峰说,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为由为由逃脱应负的强奸罪的罪责。

  据了解,制定意见过程中,各方普遍反映,应当对不满12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而且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对此意见规定,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孙军工说:“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1:

  2010年6月,被告人王佳佳伙同他人共谋强迫他人卖淫。其间,17岁的王某某拒绝卖淫,王佳佳等人殴打王某某导致其死亡。

  法院判决: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2

  2012年4月,被告人杨宗樑对上学途中的11岁张某某实施奸淫。5月,杨宗樑对上学途中的7岁何某某实施奸淫。几天后,杨宗樑又对上学途中的9岁罗某某实施奸淫。

  法院判决:法院判处被告人杨宗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例3

  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关天翼以测试体能为由,分别将13岁女童王某、12岁男童倪某、11岁男童谷某,骗至北京市某小区住宅楼内进行猥亵。

  法院判决:被告人关天翼猥亵多名儿童,情节恶劣,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同步播报

  幼女遭强奸未获赔偿因家属没有提供证据

  早报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周峰24日被问及云南官员强奸幼女案民事赔偿相关问题时表示,“被害人及其亲属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但是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受经济损失。”8月24日晚,时任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将一名在路边玩耍的幼女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郭玉驰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版稿件综合新华社、中新)

(原标题:性侵未成年人 七种情形从重处罚)

(编辑:SN077)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广州公务员去年人均工资和补助达17.51万
  • 体育首尔7盘外招伤恒大 策划-恒大3点胜首尔
  • 娱乐章子怡携汪峰为长辈贺寿 恋情再添铁证
  • 财经葛兰素史克行贿案后很多医生不敢开药
  • 科技水客团伙走私手机4.9万部逃税1400多万
  • 博客美国华人:“杀光中国人”节目让人生气
  • 读书红灯照真相:义和团女兵们如何御敌
  • 教育奶茶MM纽约读名校演绎白富美人生(图)